当事人  | 
      袁某某,陈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11民初253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本院对原告袁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赔偿原告损失 700元,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