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 中纺汉东(大厂)服装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纺汉东(大厂)服装有限公司诉你、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反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