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湖北阳新农商行有限公司, 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2民终1825号,(2018)鄂0222民初124号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某某:上诉人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一审被告刘某某、石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2民终182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维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8)鄂022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石某某在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某10367元”;二、变更阳新县人民法院(2018)鄂022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湖北阳新农商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某13480元”;三、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石某某负担300元,刘某某负担1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由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