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某某,赵某,扬州昆仓玉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兰州金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昆仑玉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海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甘01民初73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金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扬州昆仓玉制品实业有限公司、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海石支行诉被告兰州金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扬州昆仑玉制品实业有限公司、马某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甘01民初7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四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