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某某, 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15民初13207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罗某某与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115民初13207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罗某某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650元,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剩余16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素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