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左某某, 中纺汉东(大厂)服装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纺汉东(大厂)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举证通知书,反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