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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左某某, 中纺汉东(大厂)服装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纺汉东(大厂)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举证通知书,反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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