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秦皇岛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734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迫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302民初73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37549.58元及自2020年5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港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