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邹**,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身份证号:412823********56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诉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