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曾某,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181民初184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8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矛调中心速裁组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王某某、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43.8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按本金50000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0日;按本金49943.89元自2021年4月11日起计算在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元,保全费542.5元,合计1591.5元,由王某某、曾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