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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贾某, 廊坊市新华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廊坊市新华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贾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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