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贾某, 廊坊市新华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市新华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贾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