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孙某某,黄某某, 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冀0131民初641号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 
| 内容 | 孙某某、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