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