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桂洪领, 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22民初113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桂洪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浙082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77029.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被告桂洪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6956元,公告费560元(已缴纳至人民法院报),合计诉讼费用7516元,由被告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桂洪领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