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某某, 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副本,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