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某某,王某某,王某某, 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