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海平,肖双琼,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1民初28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双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平、肖双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处无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海平、肖双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6181.7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1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规定利率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4元,由被告周海平、肖双琼共同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