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某某,景某, 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市共创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昌市共创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曹某某、景某: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河西堡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