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柳州云昶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运昶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博士隆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881民初217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柳州云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博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云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88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柳州运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博士隆科技有限公司下欠货款1232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柳州运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