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502民初459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卡号为6227655323827605的信用卡截至2021年6月20日的透支金额30491.04元(其中透支本金27760.62元,利息1491.97元,费用1238.45元),之后(2021年6月21日起)的相关利息及其他费用,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归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50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