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征宏,,赖建中,钱静,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 金华信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顺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金华铖荣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1410号,(2016)浙0702民初525号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华铖荣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征宏诉被告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顺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华铖荣物资有限公司、金华信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赖建中、钱静、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李征宏享有本院做出的(2016)浙07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开发区支行享有的债权。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9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顺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华铖荣物资有限公司、金华信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赖建中、钱静共同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