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 ,宜昌和开盛世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02民初3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宜昌和开盛世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5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