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山市烨亮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73知民初1118号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烨亮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号:(2021)粤73知民初1118号】一案,因你方未签收传票和开庭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73知民初1118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一立刻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680032396.1的发明专利产品。2、被告二、被告三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680032396.1的发明专利产品。3、三被告销毁全部库存的侵权产品。4、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合计 20 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7日在本院第五法庭9:50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