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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某某,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浙0783民初900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90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工程款人民币2359778.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1179889.38元为基数从被扣划次日起按银行间同业贷款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二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胡航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向萍、周凤岐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2日8时50分在建筑巡回法庭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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