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鹿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蒙城县长帆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83民初643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鹿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双鹿村小鹿庄2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鹿某某、蒙城县长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车损赔偿保险金129000元;二、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20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6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担314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