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某,谢忠强,刘某某,陈某,刘某某,刘某某,刘利杰, 易门元佳陶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云0425民初760号,(2020)云0425执45号,(2019)深仲裁字第462号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忠强、刘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谢忠强、刘某某、陈某、刘某某、刘某某、刘利杰、易门元佳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云0425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谢忠强、刘某某、陈某、刘某某、刘某某、刘利杰为(2020)云0425执45号案的被执行人;二、被告谢忠强、刘某某、陈某、刘某某、刘某某、刘利杰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462号裁决确定的被告易门元佳陶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向原告陈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由被告谢忠强、刘某某、陈某、刘某某、刘某某、刘利杰负担(须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