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4民初642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支行诉被告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被告杨某公告送达(2021)黔0304民初6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支行借款本金36637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1年3月9日前的利息为5291.23元,从2021年3月10日起以本金 366377.6元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杨某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支行律师费3,000.00元;三、若被告杨某未履行前述第一、二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支行对被告杨某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遵南社区遵义大道南段东侧睿创世纪广场18-5房屋(房产证号:黔2020遵义市播州区不动产权第0000291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7.22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