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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某某,宋某某,张某某,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822民再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
内容
唐某某、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唐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82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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