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某某,宋某某,张某某,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822民再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某某、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唐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82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