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湖北安旭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金财公信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安旭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金财公信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安旭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