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候某某, 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21民初124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候某某:我院已受理原告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2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