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 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02民初446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