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 兰州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甘0103民初503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兰州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21)甘0103民初50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不服(2021)甘0103民初5031号民事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