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某某,陈某, 廊坊市鑫享嘉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238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某某、陈某: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鑫享嘉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徐某某、陈某共同偿还原告廊坊市鑫享嘉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70571.89元,并给付违约金4750元,以上合计75321.89元;二、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徐某某、陈某共同给付原告廊坊市鑫享嘉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出的保全费7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被告徐某某、陈某共同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