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杨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张某,穆某,李某某,郑某,齐某,王某,刘某某, 兰州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久沐阳光餐饮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山东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久沐阳光餐饮有限公司、王某、杨某某、兰州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张某、穆某、李某某、郑某、齐某、王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山东路支行诉被告兰州久沐阳光餐饮有限公司、王某、杨某某、兰州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张某、穆某、李某某、郑某、齐某、王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二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