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 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本院受理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与被告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奉法楼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