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李某某,唐某,韩某某,李某,何某某,王某某, 甘肃鸿翔蓝孔雀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中贸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省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中贸伟业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2020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某、甘肃鸿翔蓝孔雀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贸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贸伟业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唐某、韩某某、李某、何某某、王某某;原告甘肃省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甘010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甘肃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省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付借款1000000元,利息93500元(截止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二、被告甘肃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省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逾期担保费88856元(截止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费率4.4%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三、被告甘肃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省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3229元,保全保函费1255.59元,保全费5000元;四、原告甘肃省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鸿翔蓝孔雀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嘉峪关市嘉黄公路西侧,面积为37187.9平方米【嘉国用(2015)第3959-1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甘肃省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00元,由被告甘肃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