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 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 ,古田县林氏古龙人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7民初5793号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古田县林氏古龙人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某某诉你们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鄂0117民初57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阳逻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