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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某, 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古田县林氏古龙人食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鄂0117民初5793号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古田县林氏古龙人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某某诉你们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鄂0117民初57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阳逻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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