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熊某某,鲁某, 湖北季林电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鲁某:本院受理原告熊某某诉你与湖北季林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