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汪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926民初62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6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摩托车修理费15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