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侬某某,王某某, 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601民初512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侬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601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一、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4月20日止的利息211500元,共计310832.2元,并支付2021年4月21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100元;三、驳回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