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余某某,车某某, 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4民初1052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你与车某某、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304民初10521号,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余某某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至付清之日:利息分别是从2018年12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23日止,34个月以100为基数,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利息四倍计算为436000元;二、被告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车某某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