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刘某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