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范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范某某:本院受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举证须知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