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景涛,王志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10民初3367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志军:本院受理原告赵景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10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