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祝军,卢小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788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祝军、卢小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11民初7884号民事判决。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