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艳梅,豆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19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豆宏:本院受理原告赵艳梅与被告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10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豆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艳梅偿还借款258000元;二、驳回原告赵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4元,由原告赵艳梅承担3194元,由被告豆宏负担4640元(由被告豆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艳梅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