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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利斌,杨玉苏,丁玉花,张新增,郭青海,李美霞, 义达铝业有限公司河北日昱商贸有限公司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523民初14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日昱商贸有限公司、义达铝业有限公司、彭利斌、杨玉苏、丁玉花、张新增、郭青海、李美霞:本院受理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523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河北日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2019年9月13日的利息1614472.28元及之后利息(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偿还完毕日止,按月利率13.6562505‰计算);二、被告义达铝业有限公司、彭利斌、杨玉苏、丁玉花、张新增、郭青海、李美霞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义达铝业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11238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沙土(2014)第0100055号)和抵押的9187.08平方米、3847.8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沙房权证市区字第2016S207号和沙房权证市区字第2016S208号)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及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178元,由被告河北日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72178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桥东支行,账号:8822012090018845。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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