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爱弟,王青泉,王金泽, 定州市鑫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青泉: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弟诉被告王青泉、王金泽、定州市鑫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判决,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