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先红,刘祖旺,四川鸿择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523民初9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祖旺、四川鸿择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潘先红与被告刘祖旺、四川鸿择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52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