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全红,王海莉,宁永海, 甘肃嘉峪关市金汇果蔬基地有限公司 ,甘肃福嘉矿业有限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甘0271民初288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全红、王海莉、甘肃嘉峪关市金汇果蔬基地有限公司、宁永海: 本院受理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诉你们、甘肃福嘉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被告甘肃福嘉矿业有限公司送达(2021)甘027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后,甘肃福嘉矿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