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洁欣,张光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光望: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洁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5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